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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那個意思, 如今誰知道?如今只知道的是, 你已經用實際行動接納了陶小六,帶了他去湖心釣魚。既如此,在湖心的時候你便有義務看護陶小六, 而你恰恰沒這么做,為何?” 朱茂才冷嗤一聲,“他又不是我的兒子,我憑什么看著他?” “憑你帶著他去了湖心,而在湖心的時候,只有你能看著他!” 秦山芙不再與他多言,轉向康若濱對他細細解釋這個關鍵問題。 “大人,雖然陶小六不是朱茂才的兒子,但當朱茂才將陶小六帶去湖心后,再無旁人可看顧陶小六的安危。陶小六只是個幼童,他的安危只系于朱茂才一人身上,因此,朱茂才便有義務看顧陶小六,而不是在其落水后袖手旁觀。” 康若濱將她的話聽了進去,嗯了一聲,又問朱茂才:“此女所言有理。那么你當時為何見死不救?” 朱茂才撲通一聲跪下,“大人!我不會水,怎的去救?!上回審訊就為了驗我會不會水,差點讓我丟了小命,我不能為了救他,而將自己的命搭進去啊!” “沒有人讓你豁出命去救,你休得混淆視聽!”秦山芙反駁道:“我且問你一句,你去湖心釣魚,手邊就是魚竿,就算你自己不會水,但將魚竿伸向陶小六讓他抓住,就那么難嗎?!” 朱茂才一愣,囁喏了半晌,磕巴道:“我、我怕他也把我帶進水里去……” “陶小六只是幼童,你又在船上,有什么好怕的?我看你分明就是不想救!” 康若濱這才想起他手邊應當有工具,問道:“你既不會水,為何不試著用魚竿試著夠他?莫不是成心想看著那小兒溺死?” 朱茂才被三言兩句逼到絕處,半晌答不上話,頭腦嗡嗡作響。又看到一旁陶氏二人面露竊喜的模樣,一口惡氣上涌,再也忍不了,破罐子破摔道:“對!我是不想救!我就是要看著他死!” 他手指陶氏二人,恨恨道:“他陶家對我惡事做盡,我不提著刀剁了他們都算心慈,陶小六自己不慎落水,我憑什么要救?!我的魚竿就在他身邊,他自己不抓住,能賴得了誰?我沒想讓他死,是他自個兒不爭氣!” “好一個自己不爭氣。依你的意思,看著他自生自滅便不是罪過了?” “沒錯!” “也就是說,如果陶小六真死了,你對此也感到無所謂?” “哼,報應不爽,天道輪回,老天既要他的命,我高興還來不及!” 秦山芙嘆道:“明知陶小六會死卻不阻止,還樂于見到這種結果。朱茂才,你這便是故意致人于死地了。” 拿現代法律的術語講,這就是典型的間接故意。然而這個朝代的法律并沒有間接故意這種概念,秦山芙生怕主審官理解不了,掏出早已準備好的代理詞呈上。 “大人,這是民女為本案所擬的代理詞,里面有詳細的說理,大人盡可參考一閱。” 康若濱也是頭一回聽說還有代理詞這種東西,招手命人拿到自己眼前,粗一翻閱只覺這份文書說理條理分明,詳略得當,案情背后的道理法理驟然明晰起來。 秦山芙對他解釋道:“民女以為,朱茂才的所作所為,應定謀殺的罪過。所謂「謀殺」的「謀」,既可以是籌謀、算計,也有故意的意思,不可拘于字面意思去解讀。謀殺既可以手起刀落害人性命,也可以以旁觀者之姿殺人于無形之中。明知他人有死亡的可能性,雖不積極主動促成這一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以此滿足自己的報復欲,這在律法上同樣是謀害。朱茂才既負有救助陶小六的責任,有工具去救卻不救,致使陶小六溺斃湖中,便正是《大憲律》所載明的「謀殺」一節。” 康若濱也是審了多年獄案的老手,表面上風平浪靜,內心卻暗嘆這女訟師竟無意中解了他心中多年的困惑。 本朝律法將殺人的罪過分為「謀殺」、「斗殺」、「過失殺」,然而他這么多年審案子審下來,發現實際情況遠比律法規定的要復雜得多。 譬如在朱茂才這起案子之前還有一例案子。 一女犯為毒害丈夫便將兒子支回娘家,晚飯時往菜里下毒,不想正開飯時兒子卻又回了家,女犯怕丈夫起疑,便只好讓自己的兒子上桌吃飯,最后兒子死去,丈夫卻未死,真相大白后女犯辯稱虎毒不食子,她想殺的人是她丈夫而不是她兒子,兒子身亡純屬意外。 這起案子當時著實讓康若濱頭痛了好一陣子。 有人力主該女犯是過失殺,而康若濱卻覺得不妥,最終考慮到女犯本要謀害的丈夫并未身亡,就折中定了這女犯謀殺未遂。然而康若濱自己也知道,這起案子是經不起推敲的,然而到底哪里不對,他至今也沒理出點頭緒。 這案子定案后大理寺也沒追究過,就這樣一道道死刑復核下來,女犯最終還是人頭落地。然而遮掩過去的問題如今又擺在了眼下—— 明知對方因自己的行為受傷乃至身亡,卻仍不作為予以阻止,這種行為,是否是謀殺? 秦山芙方才一番解釋,令康若濱醍醐灌頂,恍然大悟。 他先前總是拘泥于「謀殺」的「謀」字,以為只有算計籌劃才是「謀」,忽略了「謀」也是故意的意思,也有明知而為之的含義。 如此一來,先前那位下毒的女犯,明知兒子吃了有毒的飯菜會中毒身亡卻不阻止,便已構成謀殺既遂,如今想來,當日重判卻歪打正著,女犯死得不冤。如今類似的案子又來了。康若濱想通了這一問題,便不會再稀里糊涂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