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牙琉霧人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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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里有一份來自華太義組的供詞。而這份供詞的者就在辯護方的,辯方隨時可以將之作為證人傳喚,但是為了保護證人的隱私,屆時請允許我申請非公開審理?!?/br> “證詞顯示,我們剛剛我們提到的這位寺岡勝敏先生和華太義組的關系并不是像監視者和被監視者那么簡單?!?/br> “華太義組的松山總長曾多次賄賂寺岡先生,并從后者處獲得了大量的搜查四課的警方行動資料。” “反……” 亞內檢察官的反對還沒說出口就被牙琉霧人打斷了。 “這點需要和警方的資料進行對比驗證,由于我無法出示相關的文件,所以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但請允許我將其提出作為旁證?!?/br> 說到這里,牙琉霧人頓了頓,轉向旁聽席才繼續他的辯護。 “接下來請原諒我暫時轉換一下話題,各位在場記者應該記得六天前的東洋火藥庫失竊案吧?” “大家應該都很好奇,守備森嚴的火藥庫是如何失竊的吧?其實我這里還有一份鑒識資料,資料顯示當時執勤人員的夜宵中被摻入了安眠藥,所以當時的火藥庫其實根本就是。而湊巧的是,我們這位寺岡先生隸屬于搜查四課——也就是暴力團犯罪搜查課的刑警,而且并非當值。但案發當晚,他卻對港口倉庫區進行了巡查——其中包括東洋火藥庫警衛處,并為了慰勞警衛人員,他讓人送了宵夜過來。是的,就是被摻入了安眠藥的夜宵?!?/br> “根據以上兩份資料,辯方認為,檢方的證人寺岡勝敏了不實的證詞——他不是向了華太義組兜售火藥信息的正義刑警,而是協助華太義組竊取火藥的罪犯的幫兇!” “反對!有關以上的事實都沒有得到充分證明,檢方提出暫時休庭取證!” 亞內檢察官提出了暫時休庭,對新出現的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這是檢方應有的權力,而這一舉動的確可以為檢方贏得時間,這也是亞內檢察官電光火石之間能用的最好的辦法了…… 如果對手不是牙琉霧人的話。 牙琉霧人怎么會允許他的法庭出現變數呢? “本次審理終歸是對我當事人的嫌疑的審判,我所要論證的是我的當事人的清白。雖然我很想通過立證寺岡先生是華太義組的幫兇,而讓諸位陪審員意識到華太義組在本次案件中的特殊地位。但既然檢方不予認可,那請允許我撤回剛才的發言,進行另外的立證?!?/br> 牙琉霧人的要求合理而正當,裁判長理所當然地同意了牙琉霧人的申請“同意辯護人的請求!書記員,辯方發言去掉關于寺岡警部相關的部分!請辯護人繼續!” 雖然發言被撤回,但牙琉霧人想要立證的事情卻已經完成了……還是以不需要驗證真偽的形式達成的。 連保三郎都忍不住懷疑,這個寺岡難道真的成為了犯罪者的幫兇? 已經儼然成了本次審理的主角的牙琉霧人,返回辯護席,拿起了桌上的一個檔案袋對各個審判員進行了展示。 “這個檔案是由檢方的起訴資料,這份資料檢方總歸認可吧?” 雖然亞內檢察官直覺不妙,但自己提交的資料當然不能反駁。 “檢方似乎很擅長隱藏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呢!請允許我向各位審判員陳述其中的一段內容?!?/br> “鑒定結果顯示,所有的成品炸彈和半成品炸彈上均沒有我當事人的指紋!請問,如果是我的當事人購買使用了這批炸藥,為什么上面沒有我當事人的指紋!” 是啊……為什么? 保三郎立刻想明白了其中的關鍵因為森谷帝二在進行精細的cao作,需要帶手套防滑!不是為什么沒有指紋而是不可能留有指紋! 可惜現在的主檢不是保三郎…… “應該……應該是被森谷帝二擦掉了吧?” 亞內檢察官情急之下脫口而出的話把牙琉霧人逗笑了。 笑了好一會兒,牙琉霧人才為剛才的失禮行為道歉。 “……不好意思,剛才失態了。但是我是真的沒想到……檢方是在夢游嗎?剛才的那份鑒識報告上不是寫了嗎!不是沒有指紋,是沒有我當事人的指紋!我的當事人難道還有特異功能,可以選擇性地擦掉指紋嗎!” 連旁聽席都受到了牙琉霧人的感染,也開始笑了起來。 不妙…… 這說明眾人已經開始選擇相信牙琉霧人的發言了。 快點以檢討是否繼續起訴為名暫停審判?。?/br> 可惜亞內檢察官聽不到,他冷汗直流,支支吾吾地被困在牙琉霧人提出的反問中沒能做出回應。 但牙琉霧人怎么可能給他機會? “各位請看這個起爆器。” 牙琉霧人舉起了開庭陳述時檢方提交的,在森谷帝二家里搜出的起爆器。 “這個起爆器的造型是一支立式打火機,而且其裝飾之精美,放在一個英式設計為主的建筑里都并不違和。事實上,我的當事人家里的確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打火機!” “反對!” 亞內檢察官意識到不能再讓牙琉霧人自由發言了。 “檢方并沒有收到類似的報告,再次請求休庭調查!” “辯方反對休庭!辯方只是方便陳述而使用了以上說法,辯方并不打算討論被告人是否曾經擁有過類似的‘打火機’!” “辯方反對有效,審理繼續。對辯方進行口頭警告一次,請辯方慎重選擇自己的語言,不要再使用具有誤導性質的說話方式!” 雖然看起來是牙琉霧人受到了警告,但實際上卻是亞內檢察官失敗了。 因為他沒能阻止準備過于充分的牙琉霧人繼續立證。 “這個起爆器被放在我的當事人的書房里。各位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我的當事人一個不小心按下了按鈕會怎么樣?” “是的,我在這里提出一個檢方避而不談的事實我的當事人當時正處在巨大的人身威脅之中!只要一不小心按下了起爆按鈕,我的當事人將立刻死無葬身之地!他根本不是加害者,只是單純的被害者!堆積在我當事人地下室的炸藥并非是用來威脅公共安全的工具,而是被暗暗送到我當事人地下,準備將他送往天國的致命陷阱!” “反對!森谷家的安保系統很完畢,你沒法解釋在這樣的安保系統下,別人是如何在森谷帝二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炸藥運進地下室的!” “我當然可以解釋!我的當事人本來預定于本周一的時候飛往英國生活!這張預定于上周四的機票是最好的證明!而在離開前的三月七號,也就是被檢方突擊檢查的當天,我的當事人只是為離開做了下準備,請了麻翻車魚的清潔人員對他的別墅進行保潔!所以當時他是將一輛裝有炸藥的車放進了自己的家,但那是因為他以為那輛車屬于麻翻車魚清潔公司!當時路口站崗的巡警能為我的辯護人證明這一點!” “但是……監控沒有聲音……你不能證明被告人并不知道那是華太義組的人假扮的……” 其實起訴進行到檢察官精神恍惚地強調辯方沒有證據的時候就已經失敗了。 檢方有義務證明有、且只有被告有犯罪的可能,但辯方已經提出了現有證據無法證偽的可能性。 以“一切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為原則,法庭不可能給這樣的嫌疑人定罪。 但牙琉霧人進行的是“無罪辯護”,可不只為了推翻檢方立證。 像是為這個案子蓋棺定論一樣,牙琉霧人拋出了最后的證據! “證據我當然有!” “我雖然無法證明當時我的當事人是在知道車里有炸藥的情況下讓車輛進來的,但我可以證明證明華太義組的人對我的當事人抱有惡意!” “亞內檢察官!你疏忽了,華太義組的人也疏忽了!這個起爆器外部的確被擦得干干凈凈沒有留下任何指紋,但是在內部裝有的電池上,卻依然殘留著一個人的指紋!經過對比,指紋的主人不屬于我的當事人,而屬于華太義組行動組的松山總長!” “這就是這只放在我當事人家中的‘打火機’并非由我的當事人進行的非法改裝,而是華太義組所設置的死亡陷阱的決定性證據!” 整個法庭都陷入了針落可聞的寂靜。 牙琉霧人回到了辯護席上,優雅地行了一個禮,進入了總結陳詞。 “綜上所述,我認為本案是對我的當事人懷有強烈恨意的某人——可能是嫉妒我當事人的某位同行,雇傭了華太義組的人對我當事人的作品進行的縱火。最后尤不滿足,更是想將我的當事人炸死在自己家中。而檢方則完全是出于成見,不相信已經擺在面前的證據,竟然將一位從來沒有負面傳聞的紳士強行送上了被告席。還請審判長和各位審判員明鑒,我的當事人——” “完全清白?!?/br>